股权是个好东西,能用来激励人才。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用来激励的股权数量总是有限的。在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激励股权来源有所不同。实施股权激励时,必须解决好股权的来源问题。
股权是个好东西,能用来激励人才。
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用来激励的股权数量总是有限的。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必须解决好股权的来源问题。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励股权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原股东转让的股权、预留在股权激励平台的股权/合伙份额、增资扩股新增的股权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激励股份来源主要有:原股东转让的股份、预留在股权激励平台的股权或合伙份额、收购公司股份、定向增发股份等。上市公司的激励股票来源主要有:定向增发、股东转让、留存股票、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等。另外,各类型的公司还可将一部分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股份,作为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股份。在具体的操作实务中,激励股权的每种来源,都可能遇到各种实际问题需要股权激励专家来协调、解决。下面且让我结合这些年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咨询的实战经历,一一道来。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励股权的来源
1、原股东转让的股份
一类是由大股东转让出一定比例的股份给激励对象或股权激励平台;另一类是由所有的股东按大家约定的比例转让出一定的比例。由于是原有股份转让,所以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协调和解决:
(1)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的表决,让其他股东放弃购买优先权,以保证程序合规;
(2)除了股权出让股东需与股权激励对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外,公司也要与股权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出让股权的股东将获得股权转让所得,由于激励股权的转让价格往往低于正常的股价,这就需要说服出让股权的股东作出一定的权益牺牲。
(4)出让股权如果存在增值所得,股权出让方应按税法纳税。若税务认定股权转让价格过低,需按公允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并进行追缴的,应考虑与公司各方协调怎样来承担。
如果原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已实缴出资额的,则股权激励对象的购股款项并不进入公司,所以这个方式不大适合希望补充资金的企业。如果原股东转让的股权是认缴出资尚未实缴的部分,则公司一般只能补充到出资部分的资金,而超过出资部分的款项,将归属股权转让方所有。说到这里,需要纠正企业在设定注册资本方面常见的一个问题。现在的认缴制,导致许多企业家偏向将注册资金设得很大,以彰显公司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但如果注册资本远超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则不仅将为股东带来较大的风险,而且在实施股权激励和引进资本时,也将遇到很大的麻烦。
我曾辅导的一个科技型企业,该企业的净资产规模只有200多万元,年销售额只有2000多万元,但其认缴的注册资金为一亿元,且未实缴过。在企业做股权激励和融资时,就难以操作,只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减资到200万元后再做,为此光办理减资,就耽误了近两个月的时间,所幸没有错过融资的窗口期。
2、预留在股权激励平台的股权/合伙份额
如果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已建立了股权激励平台,预留足了激励的股权(公司制平台适用)或合伙份额(合伙企业制平台适用),则股权激励对象可从股权激励平台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对应的激励股权/份额。这种情形,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各批次的股权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激励平台的股权/份额的价格,溢价程度可能不一致。这时,超出对应的主体公司出资额的部分,应约定是归属公司全体股东还是激励股权的出让股东所有?
3、增资扩股
即通过对主体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方式,新增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这种方式是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常采取的解决激励用股权来源的方式。它的优点是不必让原有股东出让自有的股权并让渡股权权益;无需缴纳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印花税等;激励对象的购股款能全部进入公司,可对公司资金形成有益补充;在增资扩股的方式下,默认原有的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同比例稀释。
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时,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让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另外,仍需关注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存在过大的问题,以及原股东注册资金是否已实缴的问题。
增资扩股的方式适合那些未与投资方签订“反稀释”条款的企业采用。建议企业在融资之前即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预留充足的激励股权。
二、股份公司的激励股份来源
1、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激励股权来源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激励股权可由股东转让其股份而形成,但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用预留在股权激励平台的股权或合伙份额进行股权激励,操作则相对简单。但实际操作中需考虑通过激励平台转让股权/合伙份额时,仍然可能存在的平台股份支付问题。采用定向增发的激励股份,主要得考虑激励股份的价格较低带来的公司股份支付的问题,以及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较繁琐的问题。
另外,按2017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公司股份前,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另外,公司法规定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不过,在2021年底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规定股份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收购公司股份前,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但删除了上一段落中的其他条款,这给公司通过收购股份来解决激励股份的操作提供了更大的弹性。
需要提醒的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向激励对象转让的股份,我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相应的限制条件,或在股份转让协议、股权激励协议中做出限制约束。
2、上市公司的激励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激励股票来源主要有:定向增发、股东转让、留存股票、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等。常用的来源是“定向增发”和“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但对于这两种来源,《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上市公司能否实施股权激励、能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数量的限额、股权激励的授予周期限定等。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操作相对规范,重点是考量激励股权来源的可行性、经济性和持续性,后期我还将专门一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文章,所以,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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